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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上海德侑世界货品运输署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

时间: 2024-06-15 17:25:35 |   作者: 汽车滤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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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1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德侑世界货品运输署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1号)。

  当事人受上海索菲玛工业过滤器有限公司托付,于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滤纸215卷,申报商品编号为48115999,申报价格算计CIF 90503.41美元,进口报关单编号分别为42、05、57。

  经查,上述货品实践价格为CIF 90503.41欧元。经核定,上述货品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80264元,当事人的行为形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4566.62元。

  2018年7月9日、10月15日、10月19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自动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说、查询笔录、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四)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